发表日期:2015-07-30 点击 次

   毋庸置疑,在各地各单位同层次的职位设置中,由于部门间分工的差异、岗位职责权限的强弱、职务层次的高低以及地域大小远近的区别等原因,无形中形成了一种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正常职务晋升台阶有所不同,但大家普遍认同的“隐形台阶”。就县以下而言,“隐形台阶”一般就有以下五类形式:一是同一级别不同序列之间,例如乡镇党委副书记与副乡镇长,通常认为党务序列排位更靠前;二是同一部门相同级别不同职务之间,例如副局长到常务副局长之间所谓的“台阶”;三是综合性岗位与专业性岗位之间,例如两办主任就比一般科局正职更有“权重”;四是同类职级不同地域之间,例如中心城镇党委书记要比偏远乡镇党委书记更有“位置”;五是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之间,前者属于领导班子成员,后者不为主负责,往往是“下”或“上”的一种过渡。

 

  有人说“隐形台阶”延长了干部的成长周期,助长了论资排辈,不利于优秀的干部脱颖而出。但从“存在即合理”的角度审视,“隐形台阶”现象是一种普遍存在,应该用辩证的眼光合理权衡、趋利避害。就笔者看来,在当前“三超两乱”专项治理和机构改革的大趋势下,“隐形台阶”现象值得认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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