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官员过生日收礼将“以赃论”
《禁治察司等例》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
宋朝对收受属地官员礼金的处罚,效法唐律,但对收取“生辰纲”这样的“生日礼”,似乎并没禁止,更未入罪。到了元代,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
元朝破例将最容易被视为“人之常情”的生日、节日收礼行为入罪,而不再仅仅局限于以往职场上的收礼。据《元典章·台纲卷·体察》记载,至元二十一年(公元1284年)八月颁《禁治察司等例》,内有十二条,其中一条规定:“不得因生日节辰、送路洗尘,受诸人礼物,违者以赃论。”
按察司是负责刑狱、按劾、巡察等事务的省级监察机构,后易名“肃政廉访司”,所以对任职官员的廉洁要求很高,古今常见的生日礼、节日礼、接风洗尘礼,都是禁收的。
虽然收礼入罪细化到收生日礼、节日礼等,但是元朝中后期官场收礼的现象仍然泛滥。明叶子奇《草木子·杂俎篇》中记述:“元朝末年,官贪吏污,始因蒙古、色目人罔然不知廉耻之为何物。其问人讨钱,各有名目:所属始参曰‘拜见钱’,无事白要曰‘撒花钱’,逢节曰‘追节钱’,生辰曰‘生日钱’,管事而索曰‘常例钱’,送迎曰‘人情钱’,勾追曰‘赍发钱’,论诉曰‘公事钱’。”
明清两朝反对官场腐败可以说比以往历朝都更加严厉。清朝康熙年间,由康熙皇帝提议,发起了“官员禁礼自律公约”:“自康熙五十八年己亥元旦为始,不贺岁,不祝寿,不拜客,有蒙赐顾者,概不接帖……”
但事实却令人尴尬,明清官场送礼名目并不见减少。相反,送礼与收礼的“艺术”都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以书画古玩、奇珍异宝为礼品的所谓“雅贿”,在明清时期最为流行。 (倪方六)
(来源:《党的生活》2015.1.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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