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向官员送礼行贿同样要被处罚
《唐律》规定:官员受贿“五十匹流二千里”行贿“罪止杖一百”
到了隋唐时期,中国官场反腐的司法条款更为规范。隋朝在建国第三年,即开皇三年(公元583年)便颁布了《开皇律》,专列《职制篇》,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惩罚。唐朝继承了隋文帝从严治吏的传统,除了对受贿罪细化并加重处罚外,还对官员“收礼罪”进行了详细的司法解释。
据《唐律疏议·职制》记载,“诸官人因使,于使所受送遗及乞取者,与监临同;经过处取者,减一等。即强乞取者,各与监临罪同。”大概意思是,公职人员利用外出公干时,接受当地所送礼金(物)的,与监临官受贿相同;如果收取过境地官员赠送的礼金,罪减一等。如果主动索礼,则与监临官受贿同罪。所谓监临官,就是有监察临视之责的主管官员,通俗说就是有工作利害关系的直接上级领导,这样的领导受贿所定罪名就是“监临罪”。监临罪为“六赃罪”之一,量刑相当重。
《唐律》规定:“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每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从中可见,对送礼行贿的“与者”,也要惩罚,打一百大板。如果“强乞取者,准枉法论”。
但是,唐朝虽有完备、严格的反腐制度,但因权力未能被关进“笼子”里,官场收礼受贿现象并未杜绝。如吏治很积极的唐玄宗,其任内大贪官多多。唐玄宗宠妃杨玉环的远房亲戚杨国忠当了宰相后,大肆收礼,朝野内外向他送礼的人不绝其门,仅家中积累的上等细绢就有三千万匹,此即《资治通鉴》里所说的“中外饷遗辐凑,积缣至三千万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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