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党规体系,清理只是第一步
《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这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新华社的报道披露,这次集中清理工作前后历时两年,经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
如此大规模的清理,绝对称得上大手笔。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明确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五大基石之一的背景下,通过适时清理解决既有党内法规制度中存在的不适应、不协调、不衔接、不一致问题,尤其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清理,还只是第一步;健全完善党内法规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首先,党内法规制度仍存在结构性稀缺,基础主干党内法规还不健全,实践急需的党内法规仍然滞后,亟待抓紧制定。比如已经呼吁多年的领导干部财产公示制度,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及倒查制度,都要尽快提上日程,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对那些“碎片化”制度、规定,也要适时进行整合,形成一批综合性党内法规,为从严治党、制度治党提供有力保障。
其次,党内法规制度仍存在执行力不足问题,有些规定过于原则,配套不完备,操作性不强,约束力不够,这种局面亟待扭转。比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就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媒体曝光的不少腐败案例,都暴露出公然违反任职回避“硬杠杠”的问题。重制定、轻执行,导致一些党内法规成了“纸老虎”“稻草人”,形成“破窗效应”。如何强化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确保各项制度规定真正成为刚性约束,是今后要着力解决的大问题。
再次,党内法规制度仍存在与宪法法律衔接协调不畅问题,亟待研究化解。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独立于国家法律体系之外的规则体系,不能超越于宪法法律之上,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必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把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一体推进。
总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尚在路上,对现有党内法规进行全面清理,还只是万里长征第一步。全面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还需要付出更加艰苦的努力。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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