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6-08-15 点击 次

  第二面墙是行政法规制度。明初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诸司职掌》,专门规定了各级政府机关官制沿革、职权范围和官员的行为规范,而自弘治十年(1497年)开始编纂的《大明会典》,一直修订到万历十五年(1587年),历时整整90年才最终定稿,228卷200多万字,成为完备的行政法规汇编,对中央机关、地方政府各级衙门的权力和职责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其中的《礼部》分册规定,礼部仪制清吏司“分掌礼仪、宗封、学校、科贡”,即这个司局的职能是负责全国的礼制、分封宗室、全国教育、考试工作;《到任须知》中明确规定了州县官员必须履行的恤孤、狱囚、田粮等31项职责。
  第三面墙是考核奖惩制度。明代的官员考核包括“考满”和“考察”。先说“考满”,简单说,就是任职期满,进行考核,初任满三年考评一次,满六年再考评一次,满九年再考评一次,考核成绩“其目有三:曰称职,曰平常,曰不称职,为上中下三等”。再说“考察”,地方官员每三年来京一次,接受吏部和都察院的考察,即“朝觐考察”,中央机关官员每三年接受一次考察,即“京察”,无论中央还是地方,考察标准都是一样的,共八条,即贪婪、残酷、浮躁、庸碌、老迈、疾病、懒散、轻佻。吏部和都察院也不定期地派员到地方明察暗访,调查官员的政绩,根据考核成绩“奖贤退不肖”,对贤良的官员予以奖励,对不适合岗位的官员予以降职、罚俸甚至开除、移送司法。
  第四面墙是监察制度。首先是设立都察院,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一道监察一省,除监察十三省官吏外,还协管监察两京、直隶一百多个衙门,“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其次是独创了六科给事中制度,重点监察权力集中的六部各衙门,是最早的派驻监察机构的雏形。最后还完善了巡视监察制度,派巡按御史到各地巡视,俗称“八府巡按”。三管齐下,有效发挥了监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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