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5-05-11 点击 次

  从制度层面看,人的公共意识虽然体现了道德水准,但其形成和固化有赖于法律的约束和引导。此次成都事件中女司机随意变道,双方极端“路怒”,完全不顾及对他人及社会的影响,显示了公共意识的极度缺乏。交通规则要求,公路上的变道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虽然随意变道、强行超车等现象平常较为多见,大家似乎见惯不怪,但无论作为一种交通规则还是公共场所的规则,不对他人产生消极影响是最基本出发点。而“路怒”的双方把公共领域作为争斗的场所,当他们开始在马路上竞逐时,已经不是民事纠纷的双方,而是严重的违法者。这种行为的危害公共安全属性非常明显,法律应该予以严惩。

 

  公路是社会的一面镜子,公路上存在的问题,在社会其他领域也会存在。社会的正常运作需要规则,规则需要被遵循,在与他人交往或交易时,如果不能产生安全预期,社会的运行成本必然高昂。而缺乏公共意识的行为目前并不少见,如公共场所高声喧哗,广场上集体扰民,马路上随意变道、“路怒”行为等。一些人仅关注一己私利,把公共场所视为私域,无视他人存在,不尊重他人权利,这是公共场所纠纷频发的重要原因。为维护公共场所最基本的秩序,我们随时需要回答:在公共场所,自己的行为是否对他人产生了消极影响?是否给予了他人规则会被遵循的安全预期?

 

  在塑造国民的公共场所行为规范方面,制度应该更有作为。需要强调,公共场所的行为不影响到他人,这是每个人的责任。

 

    (作者为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应飞虎)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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