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广角
发表日期:2017-01-17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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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湖北武汉出台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党员干部管理办法(试行)》颇受关注。《办法》规定,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领导干部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提拔任职。《办法》的出台,对受过一定处分后已改过自新,且有志于再干一番事业的领导干部来说,提供了新的机遇和平台。
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复出”,并不新鲜。新闻报道中常有某被免职干部再获起用甚至重用的情况,而此人“有关系”“有靠山”的传闻也时常听闻。其实,较之于干部复出的结果,公众更关心其复出的原因和过程。武汉此次出台《办法》,聚焦公众关注热点,回应社会期待,以具体条款明确和规范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再度复出的条件和程序,掀起了干部复出的“神秘面纱”,“让阳光照射进来”,使干部复出有章可循、清晰透明起来。
古人云:“不贵于无过,而贵于能改过。”允许“犯错”干部复出,是以其认错悔错并改过自新为前提的。说到底,不是将“犯错”干部“一棍子打死”,而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当然,这里所说的“犯错”,并非指犯下不可饶恕的大错,而是程度较轻、影响不大、可以改正的一般性错误。那些犯下大错,属于“四种形态”中最后一种的,自然不在此列。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犯了错,无论是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还是被组织处理,这都是其为犯下错误付出的必要代价,但同时也应给其彻底躬身自省、改正错误的机会。至于复出,是基于犯错干部在被免职期间的积极表现及工作需要之上的,体现的是组织的信任和爱护。正所谓,“知耻而后勇”,对于组织释放的善意,复出的干部当常怀感激之心,在为民服务中迸发干事创业激情;同时,常思己过,时刻把党纪国法牢记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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