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纪律审查工作如何把好“三关” -pg电子游戏网站

  • 发表日期:2015-07-08 点击 次

     纪律审查工作如何把好“三关”

      纪律审查工作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主责,也是反对腐败的有效途径。在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提高依纪依法惩治腐败的能力,把握好证据关、程序关和审理关,有力地促进纪律审查工作优质高效。

      注重证据,确保问题线索客观性

      纪律审查就是运用证据认定问题线索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党纪政纪处分的过程。注重证据,就是重客观、重调查,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证据的合法性。在案件调查中,根据被调查人的身份范围,采取相应的调查模式,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调查取证,不能逼供或诱供。二是证据的充分性。调查人员要凭借立案依据形成完整 “证据链条”的法治思维,使问题线索的时间、地点、情节、主客观原因、后果及本人责任等形成完整证据,证据与责任形成有客观联系证据。同时应当充分尊重被调查人权利,允许其提供证明自己清白或申辩的证据资料。

      严格程序,确保纪律审查时效性

      不断地规范纪律审查程序,是依纪依法开展工作的重要体现,必须对审查程序的法定性、顺序性和时限性严格要求,防止执纪出现偏差。一是合理设定案件调查时限。从可能受到不同档次党纪政纪处分的情况,设定调查案件时限,确保一般案件和复杂案件分别在最短时限内办结。集中力量对问题线索进行审查,做到快查快结、快进快出,降低办案成本和风险,不能久拖不决。二是规范移送司法案件的程序。应改变以往“一查到底”的做法,着力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首先,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核和把握违纪事实处分依据的证据认定标准,对性质认定上有分歧的,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原则定性处理。其次,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有效衔接,确保案件的优质高效。涉及党纪政纪处分对象,按照“违纪不一定违法,违法一定违纪”的原则,在调查有困难时,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确定是否具备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完善证据的意见。已具备刑事案件立案的,实行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联合办案、共同取证,有效避免取证工作的重复性和差异性。最后,按照纪检监察职能,对已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或虽未全部查清、但查实的部分已足够给予处分的案件,提交纪委常委会研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对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强化审理,确保纪律审查高质量

      纪律审查质量好坏,不仅体现纪检监察工作水平,而且关系被审查对象的基本权利甚至政治生命,应充分发挥审理专业职能优势,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是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纪律审查工作人员是当事人或与问题线索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或由组织决定其回避。二是树立“疑错从无”理念。对没有充分确凿证据证实当事人有违法或违纪事实并没有可资适用党纪党规的,不能认定违纪事实成立,避免“先入为主”;对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到位、依据不充分的,一律不予认定。三是深化“二十四字”方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二十四字方针,既是“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纪律审查件质量的关键保证。对违纪事实构成的四要件无法同时与具体的党政纪条规对应认定时,容易出现不同认定意见,而违纪对象也仅关心所受处分的档次,忽视定性的依据。对此,审查和审理工作人员更要高度负责,抓住违纪案情的本质和关键,分析判断违纪与非违纪、此违纪与彼违纪的区别,依据党纪政纪与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量处置,准确定性量纪。对复杂疑难的问题线索,要及时与上级纪委和相关司法部门沟通,确保处理意见符合实际,取得良好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纪效果。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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