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2014年12月4日,13亿多中国人迎来了第一个国家宪法日。这一天,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到各有关部门和地方,从各大媒体到各个校园,都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使人们加深了对宪法的认识,普遍增强了宪法意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个重要论断,明确了宪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核心地位,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和依宪执政之间的辩证关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意义深远。
一 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什么关系
宪者,法也,宪法就是法上之法、法中之法。为什么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这是由宪法的独特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宪法是根本法、是总章程。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我国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是坚持依宪治国,最重要的也是坚持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从内涵来看,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思想基础和活动准则,也就是说,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都在宪法中得到确认和体现。依法治国的过程,首先就是贯彻落实宪法中所确立的制度和原则的过程。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法律基础。从效力上看,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统帅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是其他法律的根据和基础,所有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讲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依法治国所依之法,首先就是宪法。
依宪治国为依法治国确定了最高准则。从权威上看,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不得超越宪法,并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可以说,法治的权威,首先体现为宪法的权威;对法律的遵守,首先是对宪法的遵守。
因此,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确立了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中的核心地位。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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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四部宪法
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中国的政治制度与国家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确定的,《共同纲领》发挥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它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结构形式,都受到了人们的普遍称赞,为我国以后宪法的修改确立了基本依据。但由于极左路线的影响,这部宪法并没有得到很好实施,在“文化大革命”中更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发挥作用。
1975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中制定的,反映了那个时期“左”的错误,存在着严重问题。
1978年宪法是在我们党和国家还没有来得及对“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清理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存在着严重缺陷。
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它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也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和完善,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根本指南和保障。
二 依宪治国和“宪政”是一回事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反响。同时,也存在一些误解误读。比如,有人认为讲依宪治国,实质上讲的就是“宪政”;还有人认为我们搞法治,最终就是要走西方“宪政”道路;等等。要保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必须弄清依宪治国和“宪政”的关系,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
的确,“宪政”这个词,单从字面意义上看,好像就是依据宪法来施政,与依宪治国差别不大。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宪政,初衷也是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搞清这些观点的是非对错,首先要搞清楚“宪政”的来龙去脉,认清有些人宣扬“宪政”的本质所在。
其实,“宪政”这个概念,有其特定的含义。“宪政”是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否定封建专制的产物,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发展模式的概括,是西方法学理论对自身经验的理论总结。“宪政”在经过西方学者的反复阐释和演绎后,现在已经成为一个具有鲜明指向和特定内涵的范畴,主要包括三权分立、多党制等基本内容。因此,西方宣扬的所谓“宪政”,是特指西方的法治发展模式,不能仅从字面上去理解。
“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一个国家怎么搞法治,选择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归根结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经过长期探索,中国已走出了一条自己的法治道路,在实践中已见成效。究其原因,就是因为根植于我们独特的文化传统,符合我们的基本国情。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规定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些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历史选择和历史形成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我们讲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就是要坚持好、落实好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使它们更好地发挥作用。如果丢掉了这些根本,盲目地跟着西方所谓“宪政”跑,就无异于削足适履,自毁长城。
反观一些西方国家法治发展历程,它们的所谓“宪政”模式也各不相同,而且也问题多多。特别是近年来,西方宪政民主日益暴露出其弊端和局限性。一些西方学者也承认,西式民主正面临深刻危机,民主制衡演变为权力掣肘,党派博弈绑架国家利益。就连“历史终结论”的提出者弗朗西斯·福山,也不得不修正自己的观点,发出美国“政治衰败”的哀叹。
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国家在世界上大打“宪政”牌,极力推行它们的“宪政”模式。但我们从历史和现实都看得很清楚,它们并非真是为其他国家好,而是以此为手段来搞乱别国、控制别国,最终维护其霸权地位。有些发展中国家没有看清西方国家兜售所谓“宪政”的本质,盲目照搬照抄,结果适得其反,不仅没有实现国家繁荣发展,反而陷入无休止的政权更迭和社会动荡,教训十分惨痛。比如,菲律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曾是仅次于日本的亚洲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条件优越、资源丰富,特别是完全克隆了“美式民主”模式,被当时的西方舆论一致看好。但时过境迁,菲律宾已落到亚洲很多国家后面,甚至一度被英国《泰晤士报》称为“东南亚的一个失败国家”。
由此可见,对有些人宣扬的所谓“宪政”,我们必须头脑清醒,决不能被其“美丽的外衣”所迷惑。要珍惜好、呵护好我们自己成功走出的法治道路,并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使之越走越宽广。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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