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与资本应有怎样的关系?
权力、资本、农工之间的关系最好在“法律下的自由”原则下加以审视。“法律下的自由”要求通过法治来限制公权,维护个人基本权利。资本和农工的关系,本来首先属于契约自由和社会自治的界域。
最近,有位学者提出,当今中国社会的特征是:强权力、弱资本、无社会。还有人认为,其特征应该是:强权力,弱资本,弱弱社会。
这些观点均有一定的道理。在我国,权力强于资本的判断是对的:一些企业家依附于权力,恰恰是因为公权过强。否则这些企业家为什么以其尊严为代价,而对一些官员低声下气、趋炎附势。至于资本是否比社会强,倒是反而不好说。因为企业家的“强”需要体现在卖出其产品或服务,需要为消费者实现价值,才能实现自己的价值。在这方面,消费者说了算,需要服从所谓的“消费者主权”。只要消费者不需要企业家的产品,企业可能第二天就倒闭。更有甚者,近年来对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等法规政策要求越来越严格,越来越成为生产的前置条件,企业家似乎在这个角度看越来越弱。
有关资本是强是弱、应强应弱的讨论,在新中国成立前就曾经存在。孙中山曾经提出:“节制资本,扶助农工”。国内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曾经在一篇短文中引用它,该文章曾经在一个小群体内部的讨论中遭遇阻击。撇开不谈如何理解“扶助农工”,当时大家认为,为什么不先节制权力,然后讨论是否要节制资本。按照我个人的看法,应该是:节制权力,解放资本。
其实,权力、资本、农工之间的关系最好在哈耶克“法律下的自由”原则下加以审视。该原则强调,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均应该在法治框架內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而哈耶克的灵感又部分来自于著名思想家洛克,后者曾经指出:“哪里没有法律,哪里没有自由”。他强调用法律来捍卫个人自由。需要注意的是,法治意味着不应该把人治因素写入法律文本。否则,有可能造成“哪里有法律,哪里也没有自由”的结局。
哈耶克强调,法律是一般的、抽象的并且同等适用于所有人的规则,是个人在社会中的“正当行为规则”。这种“正当行为规则”是本身也已存在的、但需要发现的。立法机关不能订立这种意义上的法律,只能发现和确认之。“法律下的自由”要求通过法治来限制公权,维护个人基本权利。资本和农工的关系,本来首先属于契约自由和社会自治的界域。
随着越来越多的政策法规要求企业更多落实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等,资本和农工之间的关系比较微妙,两者之间通过契约自由与社会自治来解决问题的空间日窄,企业的活力愈加受到压制,反过来影响就业与增长。因此,在长远,需要关注这样一种问题:政府政策往往导致非意图的后果。其结果比如包括,政府的限制性法规政策越多,企业就越会倾向于投入更多的机器而非人力来组织生产。
从财富创造的角度看,我们也可以看到资本自由是非常重要的。微软、苹果和阿里的成功,都是增进资本自由的成就。这些企业背后的企业家,为全世界人口创造了巨大的价值。他们通过向全人类提供价值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包括其金钱上的巨大成功。
历史上美国、德国与英国的“经济奇迹”也是因为增进资本自由的结果,这种资本自由体现在接受和遵循一些核心原则上,它们包括:引入价格体制、币值稳定、私人产权、开放市场、契约自由、承担责任等。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实现的“经济奇迹”,也不例外,也与接受和遵循这些核心原则有关。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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