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
发表日期:2014-11-2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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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依法治党是保障。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知法犯法,任意干预司法,主要是因为私字作怪,将个人或小群体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缺失法律信仰,蔑视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呈现“综合治理”良好态势。一手铁腕反腐、扫除“四风”,在全党上下,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中间牢固树立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使大家明底线、懂规矩、知进退。一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首次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集中清理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将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法规化,从而织牢织密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更好地用制度来规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使用权力的方式。徒法不能自行,这一制度的普遍实施依赖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要求领导干部对法律始终存在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逾法律红线一步。
细化措施是重点。在具体法律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规定存在明显空白。目前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只包括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而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并没有相关罪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很少有官员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这就启示我们,围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这些关键环节,需要在各地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有积极的探索。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简称“约法十章”,具体规定了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怎样通过规范化流程处理“人情打招呼”的现象。例如,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转递。这种细化分类处理的方法,通过流程化、留痕化引导“打招呼”从“后门”走向“前门”,既给各方诉求以充分表达的渠道,也减少法官的压力。这些探索的经验教训都值得认真总结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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