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责任追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实践证明,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中,没有严格的责任追究,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就会流于形式、浮于表面,甚至出现面对问题党委、纪委和相关职能部门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当前,责任追究中存在几个问题须引起重视。
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边界模糊。一些地区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不明确,条款笼统含糊,责任承担主体混淆不清,职责任务缺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常是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揽了纪委的监督责任,或者是纪委的监督责任代替了党委的主体责任。具体工作中,一些党委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缺乏承担主体责任意识,“一岗双责”观念淡薄,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就是党委领导、纪委负责,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简化为开会、讲话、签责任书“三部曲”;还有的党委领导班子虽然切实承担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但在实际工作中既抓落实又管监督,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把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变成了“大锅饭”。纪委则随着工作领域的不断扩展,战线越拉越长,自身职责定位日益不清,主业副业混淆,监督责任往往落实不到位,缺位、越位、错位现象比较严重,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难以充分发挥出应有作用。在进行责任追究时,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划分不清,就容易给责任认定和处理带来困难,责任追究变成一本“糊涂账”。
部分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存在顾虑。一是少数领导干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爱惜羽毛,不敢担当,认为责任追究得罪人、招人烦、没面子。担心自己在工作中因秉公执纪会影响私人关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特别是工作中经常面临他人的请托说情,碍于人情关系,更不愿意再进行责任追究。二是少数一把手在思想上不重视责任追究,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不积极、不主动,习惯敷衍塞责,把责任追究当成纪检监察一家的事。甚至有少数领导干部认为责任追究会影响地方形象和政绩考评,是在给经济发展添乱,存在消极抵触心理。三是一些领导从“爱护”干部、“稳定”人心的角度出发,对于落实责任制不力、出问题的干部不愿采取追责措施,而是轻描淡写,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常搞下不为例,甚或搞“罚酒三杯”式的惩罚,不愿严格执行党纪党规。
责任考核评价机制缺乏科学有效的保障。责任考核评价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是不少地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一是在考核指标设置上,很多指标大同小异,缺乏针对性,没有建立起适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的考核指标,考核内容繁杂、重点不突出,标准不具体,分值不合理等情况比较明显。二是在考核方式上,没有规定硬性要求,资料分析、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述职述廉等诸多工作环节常常在较短时间内“一气呵成”,重形式、轻内容,只看材料听汇报,缺乏对考核对象细致深入的分析评判,无法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三是在考核结果运用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占综合考核体系比重较低,且只注重对前几位和后几位进行表扬、批评,没有真正将考核结果与干部的提拔任用、责任追究挂上钩,奖惩机制失去作用,无法触及到被考核对象的切身利益,也不能很好地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实际情况。
缺乏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一些地方和单位贯彻落实责任制规定的具体办法没有结合自身实际,大而化之,过于宽泛,可操作性不强。总体看,一是实施责任追究的主体不明确。在责任追究范围内的问题由谁去启动责任追究,具体由哪一个级别哪一个部门追究,没有明确规定。二是程序不明确。以何种追究方式、要履行哪些手续等,缺乏一套明确的工作机制和实施程序。三是责任追究尺度难以量化。责任追究往往包括了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方式和警告、严重警告、撤职等党纪处分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量化衡量,自由裁量空间较大,给责任追究留下了“商量余地”。还有的地方缺乏处分形式,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公开检查等形式代替党纪政纪处分,使责任追究失去了惩戒警示的意义。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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