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日期:2014-10-27 点击 次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17年的历程推向新的高度。
  引人注目的是,《决定》指出,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四大要素之一。同时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善为国者必先治其身”。无数历史经验已经证明,党的纪律与党的规矩,是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作为执政党,只有按照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的:“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才能锻造出领导建设法治中国的中流砥柱。
  没有懂法守法的法治体系建设者,法治中国的建成只能是空中楼阁。党纪党规在党推动自身建设的同时,也同时构建了保障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的有效机制。近十年来,党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规章,从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严格约束党员领导干部,倡导法治精神,推动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构成了促使党员干部自觉推动法治建设的硬约束。
  “正其身者,方能正人”。当前,党纪党规不断加强完善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更高更多甚至更为严苛的要求。这对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不可少。“树德莫如滋,除害莫如尽”,只有力度严于国法、标准高于国法,才能保持党的先进性,保证党的事业有不竭力量得以发展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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